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《第33号公告》,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。海关总署将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为过渡期,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公告中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规范申报及要求。为了配合海关的新规定,确保您的货物出口业务报关不受影响,请贵司按以下要求准备好随货单证:
1.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,请在每次递送货物时准备好运单;一式三份发票;正本报关委托书(下载)。同时必须在运单第九栏和发票上注明所发货物的HS编码和海关十位注册编码。
2.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,可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作为其进出口贸易代理,除需提供运单;一式三份发票;正本报关委托书(下载);还须提供《进出口代理协议》(无固定格式,可以是复印件)。同时必须在运单第九栏和发票上注明所发货物的HS编码和海关十位注册编码。

温馨提醒:
1.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,不论是否免费提供,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。
2.申报时必须提供正确的商品编码(HS编码)、品名、规格型号、价值、件数、重量等申报项目。申报时必须正确描述品名,避免模糊品名的申报,如“布样“、“衣服“、“电子零件“、“机械配件“等模糊和不规范的品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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